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潘申明
  從實際情況看,一些基層檢察院的民事檢察監督工作,面臨著抗訴業務大幅萎縮、民事執行活動監督缺少可操作性規範、檢察建議剛性約束力不足等問題。筆者認為,基層民事檢察要解決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實現轉型升級,必須找準重點,突破難點,全面推進。
  力求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的重點突破。在基層民行檢察部門,民事執行監督業務的重要作用日益顯現,必將成為檢察機關民行監督的主要業務之一。要讓執行監督落到實處,滿足人民群眾的期望,首先必須要解決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知情權的保障問題。對於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建立檢法聯席會議等機制來實現。其次,要在典型個案上尋求突破,在修改後民訴法實施初期,典型個案是擴大民行檢察影響力的必要素材。再次,要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要加強檢法之間的溝通協調,推動形成“支持、監督、共進”的基本理念,爭取為如何讓民事執行監督落地明確配套性措施。
  運用“組合拳”提升檢察建議剛性約束力。通過抗訴以外的措施積極開展同級監督是地市級以下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的重頭戲。要發揮好檢察建議的作用,必須提升其剛性約束力。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模式可以參考:其一,對於檢察機關認為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以後,法院對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並書面回覆的,檢察機關應當依照規定,採用提請抗訴、抗訴方式跟進監督。其二,向當地人大常委會借力,通過建立健全法律監督文書人大常委會備案制,將每一份檢察建議向人大常委會備案,同時要求被監督機關就法律監督文書落實反饋情況也向人大常委會備案。這樣,人大常委會可以就某一階段的法律監督文書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一方面推動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另一方面則將對被監督機關形成壓力。
  運用調查核實權加強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我們認為對於檢察機關民事調查核實權的運用必須註意把握幾點。
  第一,民事調查核實權必須大膽運用,民事訴訟的確強調訴訟平等,但是,一旦發生了錯案,往往是因為平等體系在實踐操作中出現了問題,所以,檢察機關行使民事調查核實權錶面上看是對平等民事訴訟主體的力量平衡的打破,實質上恰恰是對訴訟力量平等的維護,這個觀念與自信必須樹立起來。
  第二,民事調查核實權必須從申訴案件著手,不能沒有當事人申訴,也沒有其他合理的懷疑,就直接調閱案卷並展開調查,一方面這種大海撈針的方式,缺乏針對性,很難收到實質效果,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檢法兩家隔閡,產生對立情緒,不利於整體工作開展。
  第三,民事調查核實的範圍不應只限於生效裁判中確定的事實,只要是與申訴案件有關的都可以,包括主審法官、執行法官的相關行為都可以調查。根據修改後民訴法,筆者認為,可以在調查申訴事項的同時,關註審判人員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併進行相應調查。
  第四,民行檢察部門要註意加強與反貪、反瀆部門的協調聯絡,形成合力,一旦發現確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及時將相關線索連同前期調查材料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作進一步處理。另外,要充分發揮上下級檢察機關領導與被領導關係的作用,建立健全審判人員違法行為上下一體、橫向協作的調查機制。  (原標題:從三個層面推動民事檢察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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